代理华为“BALONG”商标行政诉讼案被评为年度优秀案例、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5 | 1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超凡公司代理华为“BALONG”商标行政诉讼案


被评为“年度优秀案例”、“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来源 | 超凡知识产权 


       2016年10月29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2016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中国商标年会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分论坛在江苏昆山举办。在本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崇尚创新”的行业公平竞争氛围,梳理和回顾2015年至2016年商标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树立优秀案例标杆,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指导效应,中华商标协会开展了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邀请了来自法院、高校、商标主管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华为‘BALONG’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入选中华商标协会评选的商标典型案例,被评为“2015-2016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此前,本案还曾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华为“Balong”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详情

       华为balong芯片被誉为业界最高速率的多模芯片,但华为的“Balong”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却遭遇驳回。超凡代理华为公司“Balong”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并成功,该案因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较长时间,法院认定引证商标虽为有效商标但失去权利基础,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情况:

       本案申请商标使用产品Balong710自2009年推出,至2013年被全球TD-LTE(中国运营商主推的4G LTE技术)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推进了国内TD-LTE产业成熟和商用,使用Balong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广泛商用。但申请商标“Balong”因被认定与在先引证商标“BAOLONG及图”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见下图),驳回复审也未能得到商评委支持。

       华为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考虑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于2006年注销,主体资格灭失时间较长,认定引证商标虽为有效商标但失去权利基础,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遂依据原告所提交的新证据(原告在诉讼中调取了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工商档案)证明的事实撤销被诉裁定。但考虑到被告依据评审阶段证据认定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并无不当,判决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评委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思路和结果 。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代理机构主要做法与经验:

       此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通常的复审思路主要是:第一、商标标识不近似,指定商品不类似,不会导致混淆;第二、商标经大量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市场实际。本案代理过程中在这些方面下了较多功夫,提交了相关的有利证据。除此之外,还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信息,从引证商标的权利基础出发,另辟蹊径,充分调查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状态,调取其工商档案,着重阐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实际使用的机会和可能从而不会导致混淆,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最终得到了法院采纳,取得胜诉的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思路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在引证商标仍为形式上的有效商标且认定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基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较长时间”这一事实推翻评审裁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通过,这虽突破了在先申请以及近似判断的一般原则或规则,但把握了混淆判定的本质和鼓励商标使用的宗旨,并涉及到对商标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等基础理论问题的考量,实现了个案正义。而这一裁判思路与商标注销、撤销等制度的协调等问题,也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