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成代理邳州市龙凤祥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11067671号“龙凤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1 | 1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超成代理邳州市龙凤祥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11067671号“龙凤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邳州市龙凤祥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超成客户)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第11067671号“龙凤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超成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介绍】

 

复审商标:第11067671(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玛瑙;手镯(首饰);项链(首饰);金刚石;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表;

引证商标一:第908263(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家用贵重金属容器;仿金制品;贵重金属咖啡餐具;贵重金属花瓶;银餐具(盘.碟);镀金制品;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领带夹;

引证商标二:第3568715号(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两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土.已,经注朋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中请,不予公告。鉴十龙凤祥公司放弃在未加上或半加工的贵重金属上注册其申请商标,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申请商标在“贵重金属盒、玛瑙、手镯、项链、金刚石、珠宝首饰、珍珠、戒指、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与第908263号“老凰祥”商标及第3568715号一“能凰呈祥”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贵重金属盒、玛瑙、于一镯、项链、金刚石、珠宝首饰、珍珠、戒指、表”与第3568715号“能凰呈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末加工一的金或金箔’,在商品用途、购买人群、销售场所等方面并不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与第3568715号“能凰呈祥”商标并不属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_的商标。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龙凤祥”与第908263号“老-凰祥”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呼叫、视觉效果上近似。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商标是否近似要以是否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为依据。考虑到申请商标“龙凤祥”指定使用的商品价格昂贵,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会在反复比较的基础上谨慎购买。在施以更高的注意力的情况下,相关消费者并不会将申请商标与第908263号“老凰祥’,商标相混同。进而。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908263一号“老凰祥”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龙凤祥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子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49294号关于第11067671号“龙凰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针对原告那州市龙凤祥金银珠宇有限公司就第11067671号“龙凤祥”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此,超成代理邳州市龙凤祥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11067671号“龙凤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