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第6230649号“乐悠悠淘宝屋y0uy0u”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1 | 1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第6230649号“乐悠悠淘宝屋y0uy0u”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超成客户)与原告陆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有关第6230649号“乐悠悠淘宝屋y0uy0u”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超成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陆刚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介绍】

 

异议商标:第6230649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

引证商标一:第4240190(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研究;商业调查;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拍卖;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代理;

 

 

引证商标二:第3575306(第29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直接邮件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代理;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传播;货物展出;广告策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 首先,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否放弃被异议商标中的“淘宝屋”的专用权,并不影响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上述文字构成了该整体的一部分加以识别和认知,故在考量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时,应当将包含“淘宝屋”部分在内的被异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次,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乐悠悠淘宝屋”及英文“youyou”组成,引证商标一为中文“淘宝网”、引证商标二为中文“淘宝”。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淘宝”与引证商标二“淘宝”均完整包含于被异议商标,且依照中国语言文字的表述习惯,被异议商标中的“乐悠悠”是对“淘宝屋”起到修饰形容作用的词组。该部分与其对应的拼音"youyou",并未使被异议商标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一致,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向标与-i}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原告提交的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被异议商标注册意图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案件判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第1560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陆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刚的诉讼请求。

因此,超成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第6230649号“乐悠悠淘宝屋y0uy0u”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