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第8569322号“taoliv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1 | 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第8569322号“taoliv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超成客户)与原告淘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有关第8569322号“taoliv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超成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淘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介绍】

 

异议商标:第8569322号(第24类:织物;丝绸(布料);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被子;家具遮盖物;洗涤用手套;

引证商标一:第7568407(第24类:装饰织品;床上用覆盖物;无纺布;纺织品壁挂;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毛巾;床罩;毛毯;床单;纺织品或塑料帘;

引证商标二:第7535939(第29类:装饰织品;床上用覆盖物;无纺布;纺织品壁挂;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毛巾;床罩;毛毯;床单;纺织品或塑料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4类织物、丝绸(布料一)、无纺布等商品。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4类装饰织品、床上用覆盖物、无纺布等上,两类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

品。被异议商标“Taoliv。及图”与引证商标一“Taobao LiV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织物、丝绸(布料)、无纺布与引证商标一构成

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毡、洗涤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

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关于引证商标二因三年末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但是杭州淘生活公司未能提交引证商标一确定无效的证据。而且引证商标一依然是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在商标评审阶一段

引证商标一尚末获准注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2001年一《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进行评述并无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故本院适用2001年《商标

法》第二十八条进行评述。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3109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杭州淘生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淘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此,超成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第8569322号“taoliv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