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VS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美心 MX”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1 | 1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2015成功案例(十三)】“美心”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小编前言】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总类最齐全的门类产品生产企业之一,其“美心”商标曾被认定为门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我们代理重庆美心集团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美心”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并胜诉。该案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上具有典型意义。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VS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美心 MX”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基本情况: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4512626美心MX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工程,城市规划”等服务上。该商标初审公告后,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异议,认为该商标构成对自己在“糕点”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美心”驰名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规定本案经商标局审理后进入复审程序,商评委裁定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大陆构成驰名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明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但因上述证据不是被诉裁定作出的依据,法院未予采信,并最终认定商评委裁定并无不当,驳回了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驰名商标虽为一种事实认定,但其商业价值不言而喻,并能在法律上获得更多保护,致使很多商标持有人希望自己的商标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就曾获得驰名保护,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其要在本案中再次获得驰名保护需提供大量证明商标驰名的知名度证据,同时考虑其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与系争商标指定商品之间的关联度。本案正是由于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知名度证据不足,使得其引证商标无法被认定为驰名。同时由于其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与系争商标指定商品差别较大,而未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非无限制的跨类保护,本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