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VS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 “蓝带将军”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1 | 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2015成功案例(十九)】“蓝带将军”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小编前言】“蓝带”是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公司”)的核心品牌,“蓝带将军”为“蓝带”系列品牌,经过使用、宣传,“蓝带将军”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我们代理蓝带公司就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野公司”)申请注册的“蓝带将军”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案件,获得胜诉。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VS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

“蓝带将军”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基本情况:

  雪野公司于20111228日申请注册了第10363868号“蓝带将军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133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20131230日,蓝带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认为雪野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蓝带公司在先使用的“蓝带将军”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与蓝带公司经授权使用的“蓝带”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也侵犯蓝带公司在先商号权。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蓝带将军”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雪野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蓝带公司及其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蓝带公司并非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依据旧法其请求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这一项请求的主体不适格;对于蓝带公司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商评委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雪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新法,实体问题应适用旧法,蓝带公司作为蓝带将军啤酒的生产企业,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适格。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其销售区域覆盖了雪野公司所在的省份及周边省份,雪野公司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蓝带公司及“蓝带将军”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故判决驳回雪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雪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不构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已注册的第737442号“将军及图”商标的延续注册,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带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蓝带将军”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销售范围覆盖雪野公司所在地,雪野公司理应知晓,故雪野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旧法第三十一条之情形,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雪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先“将军及图”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该商标的商业信誉并未能够在争议商标上得以延续,其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案件启示: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争议商标系对蓝带公司在先使用的“蓝带将军”商标的恶意抢注,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支持了蓝带公司的主张。而雪野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将军及图”商标的延续注册的抗辩理由,却因雪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誉可以延续至争议商标,最终被不予支持。

 

                                                                文/罗青青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